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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农民工在“三期”内享有特殊权利
引用本文:颜梅生.女农民工在“三期”内享有特殊权利[J].南方农机,2011(4).
作者姓名:颜梅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    要:女农民工的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鉴于女农民工在三期内特殊的身体、生理、抚育等需要,《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其利益实行着最大化保护,赋予了特别的权利。

关 键 词:三期  怀孕期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哺乳期  劳动者  农民工  妇女权益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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