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的两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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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杰.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的两次判决[J].农家参谋,2008(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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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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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了改判.在北京务工11年的江西省南昌县农民陶红泉在遭遇车祸死亡后,一审法院以陶系农业户口为由,判决肇事方赔偿7.86万元死亡赔偿金.7个月之后,二审法院以陶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为依据,终审判决肇事方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17.653万元.由此,一审"同命不同价"的赔偿被终审改判为"同命同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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