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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虽不同于耕地,村委会同样无权私自对外承包
摘    要:正案例:某村有一大块林地,尽管许多村民都想承包经营,但村委会基于村民支付的费用远远低于一家外地的公司,最终以林地不同于耕地,村委会有权处置为由,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与外地公司签订了合同。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对吗?解读:村委会的做法错误,其与外地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也指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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