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否有权继承耕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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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仕友.公务员是否有权继承耕地承包经营权[J].湖南农业,2005(6):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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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仕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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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湘西南农民唐某夫妇有1子1女,均于20世纪70年代末考入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成为机关公务员。1995年8月51日,唐某夫妇与所在地村委会签订了1份《耕地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发包方(即村委会)将2000平方米水田交由唐某夫妇承包,承包期从1995年8月51日至2025年8月51日止;发包方有权收回弃耕抛荒户、农转非户、死亡绝户、外迁户的承包耕地重新发包等。2000年8月,唐某夫妇双双因车祸不幸死亡。随后的几年,其子将父母生前承包的耕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并按规定交纳了全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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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务员 耕地 经营权 20世纪70年代 2000年8月 1995年 继承 2025年 承包合同 村委会 发包方 湘西南 平方米 承包期 农转非 农民 转包 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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