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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和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不应混淆
引用本文:武合讲,武合金,任晓东.种子质量和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不应混淆[J].种子世界,2017(6):13-15.
作者姓名:武合讲  武合金  任晓东
作者单位:1.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2. 北京市都城 (菏泽) 律师事务所;3.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了标注内容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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