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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销售和品种推广的责任区分
引用本文:武合讲,武合金,任晓东.种子销售和品种推广的责任区分[J].种子世界,2017(7):22-23.
作者姓名:武合讲  武合金  任晓东
作者单位:1.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2. 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3.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显然,《种子法》规定的销售和推广,概念不同、责任不同。《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这是种子销售者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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