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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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家永.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割[J].农家科技,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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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家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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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230031,安徽省合肥市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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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编辑同志: 我儿子肖某30多岁才娶上媳妇,在婚后不久就因一起意外事故而不幸身亡,当时儿媳已有身孕。在分割儿子的遗产时,儿媳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出一定的财产份额,我们满心赞同。可是,儿媳在为胎儿争得一份财产后,却又将胎儿打掉了,准备再嫁。对儿媳的这种做法我们非常气愤,并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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