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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主体资格亟待明确
引用本文:余传奇.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主体资格亟待明确[J].中国牧业通讯,2002(10):36-36.
作者姓名:余传奇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南县兽医卫生监督所,726300
摘    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是保证<动物防疫法>贯彻执法的法定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工作,任何单位、组织不得侵犯职权.但是,多年来,由于历史原因,多主体执法的现象在我国绝大部门省区依然存在.地市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基本上实行一套人马、几个牌子,从而出现了"双重法人"现象.技术推广与执法、经营与执法相互混淆,甚至一些地方同时又成立了兽医卫生监督所从畜牧兽医站独立出来,而原有的检疫站没有撤销,都从事检疫执法工作,忽视了执法主体只有一个的原则,最终导致各检疫单位争收检疫费、争拉检疫对象,出现了只收费不检疫,或降低收费标准,造成了检疫费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形象和防疫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提高畜产品质量,加强畜产品管理,必须更新观念,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以提高畜产品质量为目标,大胆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结合我国正推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各地应理顺管理体制尽快与国际接轨,推动畜牧事业发展.

关 键 词:执法主体  动物  防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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