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工伤处理六大变化(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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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梅.2011年工伤处理六大变化(上)[J].湖南农业,201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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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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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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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前相比,就工伤处理有着6个重大变化:
1.新增6类人群可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再局限于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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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条例 重大变化 交通事故 处理 国务院 主要责任 认定 住院治疗 事业单位 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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