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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日本品种保护制度的差异列举
引用本文:陈如明.中国与日本品种保护制度的差异列举[J].种子世界,2005(4):58-59.
作者姓名:陈如明
作者单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北京,100026
摘    要: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公约》第39个成员国。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种子种苗法》,当时的《种子种苗法》只是对种子实行登记制度,并不是保护育种者权益制度。1978年日本修改并实施的《种子种苗法》,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关 键 词:中国  种子种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成员国  日本  实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UPOV公约  99年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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