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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逃避产地检疫案
引用本文:董志成,史超,曹允兴,朱述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逃避产地检疫案[J].中国动物检疫,2003,20(6):6-7.
作者姓名:董志成  史超  曹允兴  朱述亮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畜牧局,273400
摘    要:1案例2002年9月17日 ,山东费县城北乡检疫员举报 ,本县方城镇一生猪贩运户经常到城北乡偷购生猪逃避检疫。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派监督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 ,并立案查处。2调查取证现场发现个体生猪贩运户李某收购10头生猪 ,已离开饲养地 ,且无产地检疫证明、防疫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及非疫区证明。当事人自述已收购两次 ,前一次收购生猪11头未经检疫 ,每头约100公斤左右。监督人员当场按程序制做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 ,当事人签字证实。3处理3.1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32条、42条之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通知…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逃避产地检疫案  《动物防疫法》  卫生监督体系
文章编号:1005-944X(2003)06-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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