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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行业信用企业年度复查管理暂行办法
摘    要:(中国种子协会2012年10月24日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获得中国种子行业信用等级的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应当按时接受复查。第三条中国种子行业信用企业年度复查工作,由协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组织。复查结果由协会公告。第四条复查内容为《中国种子行业信用企业等级复查表》(以下简称《复查表》)规定的内容。信用企业不按

关 键 词:种子行业  信用评价  企业信用等级  种子协会  管理办法  复查  常务理事会  有效期  办公室  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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