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心得(8)——如何处理退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财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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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春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心得(8)——如何处理退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财产关系[J].新农业,2008(2):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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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春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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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退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有效保护,其返还的财产包括:①出资额,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是不能转让的,因此,在成员资格终止时,其出资额应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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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 财产 有效保护 合法权益 转让 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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