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减少林业行政案件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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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凡才.如何减少林业行政案件行政诉讼[J].森林公安,2004(1):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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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凡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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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竹山县森林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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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程序法律。随着它的颁布和实施.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法律监督。在林业行政诉讼活动中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起。以平等的身份出庭应诉。接受司法裁判,并可能承担诸如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甚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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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案件 司法裁判 其他组织 出庭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林业 应诉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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