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部门与人民法庭间和谐关系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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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永军.论乡镇部门与人民法庭间和谐关系的构建[J].邯郸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3):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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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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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聊城大学管理学院,山东,聊城,2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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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庭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之间在性质、运作,以及利益关系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二者间又存在双向影响与密切的利益关系。事实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不是法定的,而是来源于彼此需要。正确认识与处理二者关系,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为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其方式应当是通过尊重司法规律,促进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能来实现,而不是超越或滥用审判职权或寻租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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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法庭 乡镇党委、政府 不正当干预 资源分配 |
Study on the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town's institution and the countermeasure and the rural people's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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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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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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