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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引用本文:李秀明.第四讲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J].新疆林业,1987(Z1).
作者姓名:李秀明
摘    要: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因素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对原合同进行修定和补充,这种对合同的修订和补充,称为经济合同的变更;由于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因素发生了变化,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终止合同关系,称为经济合同的解除。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改变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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