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立木蓄积证明文书的性质 |
| |
引用本文: | 冯锦华.谈立木蓄积证明文书的性质[J].森林公安,2007(4):20-21. |
| |
作者姓名: | 冯锦华 |
| |
作者单位: |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 |
| |
摘 要: | 在办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以及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等毁林案件中,林木数量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犯罪情节轻重和选择法定刑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
|
关 键 词: | 立木蓄积 证明 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非法收购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