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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立木蓄积证明文书的性质
引用本文:冯锦华.谈立木蓄积证明文书的性质[J].森林公安,2007(4):20-21.
作者姓名:冯锦华
作者单位: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
摘    要:在办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以及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等毁林案件中,林木数量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犯罪情节轻重和选择法定刑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

关 键 词:立木蓄积  证明  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非法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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