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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摘    要: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农机局、江苏省农林厅以苏人四(1994)28号、苏农人(1994)15号、苏农机人(1994)39号文联合发出通知,将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各市县农业(多管)局、农机局、人事局。通知指出:事业单位活工资即津贴部分的实施,按我省苏政发(1994)3号文、苏人四(1994)3号文、苏人四(1994)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全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职务工资(固定部分)为百分之七十,津贴部分(活的部分)为百分之三十;差额拨款单位职务工资(固定部分)为百分之六十,津贴部分(活的部分)为百分之四十;自收自支单位津贴部分(活的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对长年在县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畜牧饲养、放牧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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