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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对品种审定管理工作作了重大修改
摘    要:<种子法>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定了品种审定范围 只有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而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它1~2种农作物.改变了过去所有农作物的品种不分主次都要进行审定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的管理原则. 2.简化了品种审定权的行政层次 具体体现在取消了省级审定委员会可委托省辖市(地、州、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品种审定工作的规定.这就进一步简化了过去比较繁杂的品种规定和条款,更有利于优新品种的推广. 3.确定了审定品种的推广区域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良种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适宜的生态区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区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4.实行全国统一的品种审定办法 <种子法>不仅要求品种审定的办法要体现公正公开、科学和效率的原则,而且规定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取消了各地自行制定品种审定的办法,使品种审定制度和办法能够全国统一,各地在开展品种审定时都采取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衡量.有利于相邻省市间审定品种的互相引用,避免重复审定,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 5.加强对转基因品种的评价和审定管理 转基因型生物的安全在日、美、欧等地已成了一个社会问题,消费者掀起了相当规模的反对转基因农作物和食品的运动.我国目前问题尚不突出,但是我们应该防患于未然.因此<种子法>要求对转基因型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性措施,并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一内容的增加,充分体现了<种子法>前瞻性,预见性,为种子法的时效性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6.增加了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它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的条款 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增加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的条款,既体现了改革开放、引进外国科技的精神,又体现了活而不乱,管理有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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