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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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晓轩.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J].油气储运,2010(5):5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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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晓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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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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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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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 农作物品种 行政主管部门 林木良种 省级审定 生态区域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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