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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性质探讨——以《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为例
引用本文:宋国涛.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性质探讨——以《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为例[J].河南农业,2019(27).
作者姓名:宋国涛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决策咨询部
摘    要: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行政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类型,这一行政活动已经成为行政主体广泛运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这一行为的性质界定不仅关系到执法主体如何适用法律,而且涉及到行为相对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如何认定"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就成为执法和司法关注的共同问题。当前,学者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说、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告知程序说等多种观点。通过着重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该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并从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行为所处的行政行为阶段等进行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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