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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期间身亡 雇主缘何担责
引用本文:谢兼明.停工期间身亡 雇主缘何担责[J].百姓,2009(5).
作者姓名:谢兼明
作者单位: 
摘    要:【案情】2008年8月26日,民工邱某开始受雇于被告李某,为李某的捞砂场驾驶捞砂船,工资为每日40元。2008年10月9日捞砂场因故停工。停工期间,邱某未离开砂场,吃住依然由李某负责。2008年1oa21日,捞砂船铁锚掉落水中。在船上的邱某主动与李某一道下船打捞铁锚,不料溺水身亡。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邱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77元。李某认为,砂场已停工,并未雇请邱某捞锚,自己与邱某问不构成雇主与雇员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已解除与邱某的雇佣关系。2009年5月17日,令李某始料不及的是,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决依法支持了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关 键 词:工期  雇主  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  砂场  家属  丧葬费  人民币

停工期间身亡雇主缘何担责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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