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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农机监理经纪人”的思考
引用本文:马爱华.关于发展“农机监理经纪人”的思考[J].农机具之友,2006(4):34-36.
作者姓名:马爱华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在乡镇农机站普遍撤并、农机管理员名存实亡的大形势下.如何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源头管理职责,一直是摆在各地农机监理部门面前的课题。近年,江苏省淮安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积极探索,通过扶持发展“农机监理经纪人”,搭建农机监理部门与机手之间的联系桥梁,增加联系纽带,在开展集中检审、加强农机安全宣传、强化源头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关 键 词:农机监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  经纪人  农机安全监理所  农机部门管理  源头管理  乡镇农机站  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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