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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拿大税法的综合性——加拿大和我国对于投资收益的不同税务处理之比较
引用本文:王凯.浅谈加拿大税法的综合性——加拿大和我国对于投资收益的不同税务处理之比较[J].陕西农业科学,2009,55(1):157-160.
作者姓名:王凯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CGA专业05级,广东广州,510275
摘    要:相同的一笔投资收益,如果以公司名义取得后通过股利派发给股东,这笔收益在公司层面缴纳公司所得税并且在个人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以股东个人名义直接获取这部分收益时只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两种不同的取得方式造成了投资收益的最终受益人(即股东)税后收益的不同。显然前者属于双重征税,减少了最终受益人的税后收益,而综合性税收工具就是调节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使得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的最终受益人税后收益相同。

关 键 词:综合性  投资收益  股利  双重征税

Discussion on the Integration of Canadian Tax Law
Wang Kai.Discussion on the Integration of Canadian Tax Law[J].Shaanxi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2009,55(1):157-160.
Authors:Wang Ka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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