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造林合同性质区分与案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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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坤世 ,刘海岚 ,张晓辉.承包造林合同性质区分与案件审理[J].中国林业,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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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坤世 刘海岚 张晓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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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承包造林合同,是指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完成一定的植树造林工作并收取报酬,或者约定承包人在交付承包费的条件下承包经营发包人的林地并获取林木财产收益的合同。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在承包造林合同中享有发包权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对森林资源负有保护、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的国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另一种是享有林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享有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因享有发包权主体的不同,承包造林合同的性质就有了区别,正确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承包造林合同是审理好该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承包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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