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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持证运输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王丽,陈庆波,刘玉梅.浅谈持证运输的几个问题[J].新疆畜牧业,2008(2):30-31.
作者姓名:王丽  陈庆波  刘玉梅
作者单位: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兽医检疫站,乌鲁木齐,830023
摘    要: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出现如下几个问题:

关 键 词:航空运输  动物防疫法  检疫证明  动物产品  承运人  托运人  水路
文章编号:1003-4889(2008)02-0030-02
修稿时间:20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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