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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中特殊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下)
引用本文:赵洪亮.农机事故中特殊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下)[J].农村机械化,2002(9).
作者姓名:赵洪亮
摘    要:农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农民、机手或者其他人员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农机、驾驶操作技术等,共同经营。当合伙农机发生事故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部分合伙人无力赔偿,则其合伙人应当负责清偿,他们在清偿后,有权追偿。在农机合伙中,这种连带责任属于“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所谓“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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