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自留山林木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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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国富.采伐自留山林木不应设定行政许可[J].森林公安,2009(3):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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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国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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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沙县公安局凤岗森林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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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五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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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采伐许可证 林木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南方集体林区 农村居民 林业主管部门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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