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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动物防疫监督案件中的证据
引用本文:张新河,王志奇,管茂年.谈动物防疫监督案件中的证据[J].新疆畜牧业,2007(1):25-26.
作者姓名:张新河  王志奇  管茂年
作者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乌鲁木齐,830063
摘    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行政诉讼法》31条规定,证据可分为7个种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具体到动物防疫监督案件中,证据取得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成败,因此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要注意证据的种类和调查取证的方法。下面就动物防疫监督案件中证据的种类及如何正确的收集和调取证据,以保证案件准确、可靠浅谈一下个人的认识。

关 键 词: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行政案件  证据  《行政诉讼法》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  调查取证
文章编号:1003-4889(2007)01-0025-02
收稿时间:2006-10-11
修稿时间: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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