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4项涉渔事项简政放权 |
| |
引用本文: | 吕华当.广东14项涉渔事项简政放权[J].海洋与渔业,2014(2):26-28. |
| |
作者姓名: | 吕华当 |
| |
作者单位: | 《海洋与渔业》编辑部 |
| |
摘 要: | <正>《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取消、下放、转移和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于2013年12月27日印发。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审核后续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省局")取消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审核行政审批权限后,委托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以下简称"推广总站")承担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服务指导,并继续履行后续监管工作职责。后续监管是指省局为保障获证企业能够
|
关 键 词: | 广东省 渔事 行政审批事项 渔业局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