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拍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定性问题探讨 |
| |
引用本文: | 汶哲.未经批准拍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定性问题探讨[J].中等林业教育,2011(3):24-25. |
| |
作者姓名: | 汶哲 |
| |
作者单位: |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
| |
摘 要: |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兴起一股收藏热。在这当中,由象牙、犀牛角雕刻而成的工艺品成为重要的收藏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普通公众具备了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常识,能够认识到通过私下交易渠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对于公开拍卖象牙、犀牛角等雕刻品的行为,特别是对于拍卖对象属于“文物”且经过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拍卖行为,不仅普通公众,甚至许多执法人员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有必要通过讨论加以明确。
|
关 键 词: | 违法犯罪行为 野生动物制品 公开拍卖 《野生动物保护法》 定性问题 濒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社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