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森林公安警务合作的法理基础 |
| |
引用本文: | 吴,鹏.试论森林公安警务合作的法理基础[J].森林公安,2014(2):32-34. |
| |
作者姓名: | 吴 鹏 |
| |
作者单位: | 湖北省森林公安局; |
| |
摘 要: | <正>近年来,森林公安机关相继成立一些不同层次的跨区域、跨系统警务合作组织,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警务合作,有效提升了警务效能,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法理角度分析一下这种警务合作存在的基础、不足与改进措施。一、森林公安警务合作始于制度创新,而非法律既有就森林公安而言,目前实行的是条块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固有优点,也存在内在缺陷。最大的缺陷在于:造成区域之间、系统之间警务资源分散、组织分割与事权分离等。
|
关 键 词: | 警务合作 森林公安 公安机关 制度创新 管理体制 合作组织 刑事案件 办案协作 内在缺陷 亟待解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