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森林公安警务合作的法理基础
引用本文:吴,鹏.试论森林公安警务合作的法理基础[J].森林公安,2014(2):32-34.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湖北省森林公安局;
摘    要:<正>近年来,森林公安机关相继成立一些不同层次的跨区域、跨系统警务合作组织,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警务合作,有效提升了警务效能,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法理角度分析一下这种警务合作存在的基础、不足与改进措施。一、森林公安警务合作始于制度创新,而非法律既有就森林公安而言,目前实行的是条块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固有优点,也存在内在缺陷。最大的缺陷在于:造成区域之间、系统之间警务资源分散、组织分割与事权分离等。

关 键 词:警务合作  森林公安  公安机关  制度创新  管理体制  合作组织  刑事案件  办案协作  内在缺陷  亟待解决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