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伤害,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引用本文:王利平.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伤害,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J].农村实用技术与信息,2006(9):7-7.
作者姓名:王利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222344
摘    要:律师同志: 孙丽和李晓同在某幼儿园,该班由李某担任老师。一天上课期间,李老师因有人找,即离开教室前去接待。李教师离开教室后,李晓到教室内的取暖炉前烧纸玩,并用点燃的纸从背后点着了孙丽的衣服.孙丽被大火烧的大声哭叫,带火跑出教室.被其他班的老师将火扑灭。孙丽被送到医院,医院诊断为:头、面、两上肢和后背Ⅱ度烧伤,面积达30%。治疗期间花费7500元医疗费。孙丽家长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因和李晓赔偿全部损失。

关 键 词:幼儿园  民事责任  伤害  老师  教室  医疗费  医院  教师  家长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