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 |
| |
引用本文: | 孙雨生.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5(3):133-134,142. |
| |
作者姓名: | 孙雨生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农机管理办公室,山东,济南,250013 |
| |
摘 要: | 德国法学界、法律界对于行政给付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普遍认为,具有重要性的行政给付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其他不具有重要性的行政给付,经议会通过的预算案即构成充足的授权依据。我国行政给付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因此,应把行政给付分为生存型的行政给付和发展型的行政给付,加快生存型行政给付的立法步伐,同时,完善人大对预算案的审议程序,把发展型行政给付纳入人大的监督之下,以充分保障行政给付中的民主参与和合法正当性。
|
关 键 词: | 行政给付 法律保留 生存 发展 法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