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十不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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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团基.驾驶员"十不准"[J].南方农机,2004(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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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团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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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行驶证。二、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三、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四、不准驾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五、不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车辆。六、不准在车门、车厢没关时行车。七、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八、不准饮酒后驾驶车辆。九、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防碍安全先进个人行车的行为。十、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驾驶员“十不准”@刘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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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驾驶员 驾驶证 行驶证 车辆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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