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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解读之二:关于禁止事项的规定
引用本文:单守林.《兽药管理条例》解读之二:关于禁止事项的规定[J].北方牧业,2012(2):34-35.
作者姓名:单守林
作者单位: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
摘    要:正一、禁止生产假、劣兽药这是《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①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

关 键 词:兽药生产  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  违法所得  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产品  生产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  销售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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