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解读之二:关于禁止事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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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单守林.《兽药管理条例》解读之二:关于禁止事项的规定[J].北方牧业,2012(2):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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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守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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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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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禁止生产假、劣兽药这是《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①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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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兽药生产 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 违法所得 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产品 生产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 销售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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