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高岭土矿山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及标准探讨 |
| |
引用本文: | 陈丽梅,傅海滨.闽清县高岭土矿山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及标准探讨[J].亚热带水土保持,2014(4):57-61. |
| |
作者姓名: | 陈丽梅 傅海滨 |
| |
作者单位: | 1. 福建省水土保持试验站 福建 福州 350003 2. 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7 |
| |
摘 要: | 高岭土矿山的开发已经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到较为严重的破坏,建立一个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矿山生态恢复。本文以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普贤高岭土矿山废弃地为例,讨论了高岭土矿山的生态补偿问题,分别为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方式、补偿金的使用以及补偿标准。而其中补偿标准又是最为重要的,主要由矿山开发前为林地时所具有的生态价值和矿山开发后进行生态恢复所需费用决定。计算结果表明,该矿山开发前所具有的生态价值为2 050 280.86元,矿山开发后进行生态恢复所需费用为1 971 762.6元,因此,开发此矿山大致需要补偿4 022 043.46元,补偿标准为251 377.72元/hm2。
|
关 键 词: | 高岭土矿山 生态补偿 生态价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