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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红树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续上期)
引用本文:林振祥.毁坏红树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续上期)[J].广西林业,2003(1):16-17.
作者姓名:林振祥
作者单位: 
摘    要:开垦、养殖等,不是国家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所以对用于开垦、养殖等营利性开采而砍伐红树林、毁坏红树林的行为,基层林业部门是没有权批准的。也就是说,出于开垦的目的,故意毁坏红树林的行为,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的,以该罪名对故意毁坏红树林的行为进行定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林业行政部门以盗伐、滥伐林木对毁坏红树林的行为进行林业行政处罚,依照上述分析,在行为定性方面也是不够准确的。公安机关对毁坏红树林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个理由是行为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这与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以故…

关 键 词:毁坏红树林案件  法律问题  林业行政部门  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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