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权不可随便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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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世全,张路可.农药经营权不可随便转让[J].河北农机,2002(3):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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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世全 张路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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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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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项某承包县供销社的农药门市部 ,其承包期为 3年。期满后 ,项某私下将门市转让给一个朋友经营 ,结果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和罚款 ,并没收了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 0 0 1年 11月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 )植物保护站 ;(三 )土壤肥料站 ;(四 )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 )农药生产企业 ;(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由此可见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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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 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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