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是一项重大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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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安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是一项重大改革[J].内蒙古林业,19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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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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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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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法律上肯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土地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建国以来,我国实行无偿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对城市国有土地只有投入而无产出,形成圈大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多占滥用等浪费地力现象,另一方面使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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