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种子纠纷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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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国保,耿月明.对我国种子纠纷的思考[J].种子科技,2001,19(6):315-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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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国保 耿月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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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武汉,4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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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种子纠纷是以种子为对象而产生的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维权意识的增强,种子纠纷与日俱增,从宏观上讲,种子纠纷是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现象,为了促使种子市场正常发育,对种子事件应从情节上加以认识,把一般的种子质量事件与坑农害农区别开来,对种子纠纷的处理也应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农业部应组建种子质量事故鉴定专家组,各省也应以同样的方法组建专家组,主要是对种子质量事故进行科学的鉴定,分清责任,以此作为赔偿的基础依据。为了缩小种子使用者与经营者之间因赔偿额度而产生的分歧,国家应颂布一项有关种子质量赔偿的法规,对赔偿的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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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纠纷 生产 经营 质量事故 专家组 鉴定 |
文章编号: | 1005-2690(2001)06-0315-03 |
修稿时间: | 2001年9月14日 |
Thinking Over Seed Dispute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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