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水土流失补偿费改税 |
| |
引用本文: | 党福江,蒋春光.建议水土流失补偿费改税[J].水土保持应用技术,2009(5):29-31. |
| |
作者姓名: | 党福江 蒋春光 |
| |
作者单位: | 辽宁省水土保持研究所,辽宁朝阳,122000 |
| |
摘 要: |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在减少,而侵蚀强度在增加。其原因主要表现在矿山环境的破坏。在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的过程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水保执法难的问题。在法律体制上,《水土保持法》存在不健全现象,行为人有空可钻,造成执法难。在管理体制上,地方保护、行政干预人为造成执法难。在执法程序上,取证难,造成执法被动。在规范执法上,水保执法人员不规范的双重身份,造成执法难。鉴于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实施细则》规定,可防止上述现象发生。从水保两费征收与税务征收相比,征税具有强制性、透明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实行费改税,借鉴国外矿山管理经验,有关法律条文,设立水土保持税收制度具有可行性。不仅可以控制生产者不顾环境保护行为,且可为水土流失治理筹集资金。
|
关 键 词: | 水土流失 防治费 补偿费 费改税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