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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县电业局胜诉
引用本文:梁永仁.阳高县电业局胜诉[J].农村电工,1997(12).
作者姓名:梁永仁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高县电业局 038100
摘    要:最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就阳高县电业局与大同县公安局九梁洼林区派出所打官司一案作了终审判决。 阳高县电业局所管辖的35千伏阳泉线始建于1978年,投运于1979年。1987年九梁洼林场对该基地树木进行管理,其中长势较快的杨树,多次危及了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从1992年至1996年统计,造成停电事故20多次。 1996年8月19日至23日,阳高县电业局为了全面贯彻《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根据《电力法》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并根据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10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通知树木所有者限期截枝或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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