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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杨志勇.论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完善[J].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5(6):42-44.
作者姓名:杨志勇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9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127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但该条文过于简约,存在不完善之处。文章通过对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条文的分析入手,从归责原则出发,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进行了阐述。认为应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基础出发,区别不同的动物,构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制度。

关 键 词:动物  归责原则  责任主体  免责事由
文章编号:1004-2342(2005)06-0042-03
收稿时间:2005-03-15
修稿时间: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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