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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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志勇.论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完善[J].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5(6):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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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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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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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但该条文过于简约,存在不完善之处。文章通过对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条文的分析入手,从归责原则出发,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进行了阐述。认为应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基础出发,区别不同的动物,构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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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 归责原则 责任主体 免责事由 |
文章编号: | 1004-2342(2005)06-0042-03 |
收稿时间: | 2005-03-15 |
修稿时间: | 2005-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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