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物权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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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双娥,裘丽.滩涂物权制度的困境及出路[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6):146-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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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双娥 裘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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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410082;2.浙江财经大学 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浙江 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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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不清晰;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范围也不明晰;设立滩涂用益物权时存在与水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利用关系如何理顺的问题。湿地不仅是环境与资源法上的概念,也应进入民法领域。将滩涂作为湿地,能划清滩涂所有权客体的边界,解决滩涂用益物权设立时的困境。生态系统角度下的湿地概念,包含一定的水资源,对水体深度有明确要求,水生野生动植物是其内在的组成部分。将湿地概念纳入民法,能解决这些困境。对湿地奉行保护优先的原则,使得只有在未纳入保护地的滩涂上才能设立用益物权,划清了可设立滩涂用益物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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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滩涂 湿地 滩涂用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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