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平等权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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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明.关于教育平等权的法律思考[J].中国林业教育,2002(5):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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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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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南京,21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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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宪法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均赋予了公民受教育平等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人头脑中存在的封建等级观念,常常出现一些侵犯公民教育平等权的事情。例如以一个人所享有的特权作为受教育权的基本条件等等。这种观念和做法,根本就是违背教育法律法规的,而且也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违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教育机会均等的含义作了详尽的阐述。会议提出,这一概念由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两部分组成。这里的歧视是指:“基于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社会出身、家庭背景等之上的任何差别,排斥、限制他人或给予某些人以优先权,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减弱教育中的均等对待。”“不均等”是指: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所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的、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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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育平等权 人权 法律宣传 法律意识 终身教育观念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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