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耕地资源价值论我国耕地征用补偿的完善——以福建省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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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胜龙,邢世和,林翔程,蒋芳市,罗文光.从耕地资源价值论我国耕地征用补偿的完善——以福建省为例[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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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胜龙 邢世和 林翔程 蒋芳市 罗文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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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耕地资源价值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耕地征用补偿标准、现行的耕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中全省最高补偿与最低补偿仅相差32714元.hm-2,未能体现区域的差异性,且该补偿标准平均仅相当于耕地资源价值的9.40%;现行补偿标准体现了区域的差异性,且比《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提高了1.24-2.08倍,但与耕地的资源价值仍有巨大差距,平均仅相当于资源价值的14.46%.可见,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忽略了耕地资源使用的时间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和空间差异,并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应区别征地目的,扩大征地补偿范围,考虑农民的长远补偿及征地补偿的区域差异,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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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耕地 价值 征用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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