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条文释义(4)
引用本文:王吉龙 ,刘晨华 ,李存恕 ,刘社堂 ,廖宇舟.《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条文释义(4)[J].南方农机,1995(4).
作者姓名:王吉龙  刘晨华  李存恕  刘社堂  廖宇舟
摘    要:第二十三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机(停车),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立标记),并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伪造、破坏或逃逸现场。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机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物品,开具省农机监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事故责任认定后应立即归还扣留的农机和有关证件、物品。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