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条文释义(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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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吉龙
,刘晨华
,李存恕
,刘社堂
,廖宇舟.《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条文释义(4)[J].南方农机,19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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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吉龙 刘晨华 李存恕 刘社堂 廖宇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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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二十三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机(停车),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立标记),并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伪造、破坏或逃逸现场。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机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物品,开具省农机监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事故责任认定后应立即归还扣留的农机和有关证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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