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执行现状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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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兴民,曹生辰.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执行现状及对策[J].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7(1):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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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兴民 曹生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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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芮城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 044600(苏兴民),山西芮城县动物防疫监督所 044600(曹生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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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物检疫报检是指货主在出售或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之前,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实施检疫的行为.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是国家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所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第十一条规定:"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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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报检制度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产品 法律制度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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