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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不宜“私了”
引用本文:王洪利.农机事故不宜“私了”[J].云南农业,2005(7):34-34.
作者姓名:王洪利
摘    要:为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笔者在从事多年的基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发现,发生农机事故时双方私自了结,存在许多后患.甚至使案件复杂化,给社会带来危害。

关 键 词:农机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私了  安全监理工作  交通事故  人身伤亡  损害赔偿  当事人  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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