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不宜“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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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洪利.农机事故不宜“私了”[J].云南农业,2005(7):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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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洪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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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笔者在从事多年的基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发现,发生农机事故时双方私自了结,存在许多后患.甚至使案件复杂化,给社会带来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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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机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私了 安全监理工作 交通事故 人身伤亡 损害赔偿 当事人 复杂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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